“假離婚”變成真離婚(作者:王福平)_百姓才藝網
發布時間:2022/2/15 12:09:42 瀏覽人數:
來源:百姓才藝網 時間:2020-09-03 19:58 責任編輯:華龍
婚姻關系和約定的財產效力的界定?
【案情簡介】黃某(男)與李某(女)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5年5月生育一個女兒。2017年6月,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兩人協商“假離婚”,孩子入學后雙方再復婚。2017年6月20日,兩人帶著《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夫妻共同財產:(1)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2)房屋:坐落在鐵西區某小區的房屋所有權歸黃某所有,黃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給李某房屋補償費100萬元;(3)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半年后,李某要求與黃某復婚被拒絕。李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房屋補償費100萬元。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訟房屋的處理應以民政部門存檔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因黃某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將房屋補償款付給李某,李某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判令黃某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李某支付房屋補償款100萬元。黃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訟爭房屋的實際價值120萬元,《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支付100萬元的約定,系基于假離婚及防止“弄假成真”故隨意填寫的,并非基于房屋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平分割,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系為了“假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認為訟爭的房產的處理應以民政部門存檔的《離婚協議書》為準不當,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筆者解讀】
一、“假離婚”情形下,《離婚協議》中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財產約定無效。《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是認定其作出的法律行為有效的重要條件。本案中的《離婚協議書》不是為了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處理,其約定的真實意思是為復婚提供保障,因此,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進行的財產約定應為無效。
二、即使在“假離婚”情形下,一經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終結。
我國對協議離婚,是婚姻自由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離婚的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離婚行為所導致的后果。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當事人對“假離婚”不享有請求撤銷的權利。就本案而言,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一經登記,婚姻關系即告終結,離婚登記不因一方或雙方主張“假離婚”而無效。
三、“假離婚”財產約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可申請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財產共有的基礎已經喪失。因離婚財產約定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認定為無效,此時,一方或雙方可請求對原共有財產重新進行分割。本案中,雖《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李某的訴求也被駁回,但其原有的共有財產仍處于尚未分割的狀態,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夫妻共有財產。我國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雖然社會生活中,有人因子女上學、規避稅費等原因選擇“假離婚”,但婚姻是神圣的,應當慎重對待?!凹匐x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道德與法律風險不可小看。
注:王福平,原市委政法委退休干部,1960年10月入黨?,F為傳記文學作家、詩人、法律工作者。
住所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睿達花園252棟4單元38號。聯系電話:1315412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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