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散养户规定

2024-05-13 09:33

1. 畜禽养殖散养户规定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散养户规定

2. 国家关于散户养殖数量的规定

最新推出来的政策明确表示养殖散户不允许肆意扩大养殖区,想要扩大养殖规模,一定要征求相关部门的同意。当然为了保护养殖散户的权益,国家不允许村政府强行命令养殖散户拆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国家关于散户养殖数量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新推出来的政策明确表示养殖散户不允许肆意扩大养殖区,想要扩大养殖规模,一定要征求相关部门的同意。当然为了保护养殖散户的权益,国家不允许村政府强行命令养殖散户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关于散户养殖数量的规定

4. 散养户养殖场养殖标准

散养户养殖场养殖标准如下:1、资质要求。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经营资质、生产资质、动物防疫符合地方要求、场所用地符合地方规划。2、散养方式养殖。充足的休息和活动空间、舒适的饲养环境,不过度光照。3、生态可持续。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原则、鼓励种养殖结合或其他合作消纳鸡粪、合理控制密度,考虑生态环境影响。4、食品安全。严格执行休药期、不使用抗生素进行预防性治疗、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养殖证有以下作用:1、养殖证是明确生产者对从事养殖生产拥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推广项目经费、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2、养殖证是判断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当养殖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3、养殖证是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4、单位和个人持有养殖证,才能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建设无公害产品基地实施技术推广项目的资格,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5、养殖证持有人在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5. 散养户养殖场养殖标准

法律分析:养殖场建设地点一定要远离居住区和水源地,并且一些禁养区也是不能建设养殖场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依据:《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农业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林业、城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散养户养殖场养殖标准

6.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界定

法律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区别是指标不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畜禽养殖专业户指标略低:生猪大于等于50 小于500,奶牛 大于等于5 小于100,肉牛大于等于10 小于100,蛋鸡 大于等于500 小于10000,肉鸡 大于等于2000 小于50000。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规模养殖户的界定标准

法律分析:1、养殖场占地至少在10亩以上,圈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2、原则上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化平面布局图。3、根据动物防疫要求合理布局场地和建筑物。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粪污水处理、病畜管理区严格分开,各区之间设置有效防疫隔离带。4、生活区应设置在场区的最上风向。5、管理区须设有饲(草)料房、饲料加工房、兽医室等功能用房。6、生产区大门口设立门卫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布局合理,分阶段分群饲养;粪污水处理、病畜管理区设在生产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模养殖户的界定标准

8.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界定

一、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界定1、标准界定是猪大于等于50头小于500头,奶牛大于等于5头小于100头,牛大于等于10头小于100头,蛋鸡大于等于500个小于10000个,肉鸡大于等于2000个小于50000个。2、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农村养殖场赔偿标准有什么养殖场遇到拆迁,补偿涉及到几个部分:1、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2、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5、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